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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咨询分会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咨询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民政部关于社团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的直属分支机构,是由企业、事业单位履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信息化管理等职责的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二条  本分会将贯彻和落实中总协办会宗旨,以坚持引领理论研究和创新,服务应用实践的原则,立足咨询服务,积极搭建国内外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政产学研平台,引导和支持会员提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分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四条  本分会在中总协领导下开展业务范围内各项活动,对中总协负责。

第五条  本分会的设立和变动,由中总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中总协秘书处提名,经中总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由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第七条  本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对分会所有活动承担责任,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主持分会的日常工作,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工作。重大事项应提交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分会通过会员代表会选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会的召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和任职年限等,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分会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中总协和分会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分会的换届及任期时间与中总协换届及任期时间保持一致。会员代表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总协审核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分会在中总协授权下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发挥协调服务职能,开展咨询服务平台建设,通过连接多方专业资源,组织和邀请分会会员参与论坛、沙龙、国际交流等活动,启迪思维方法,助力会员单位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开展行业或专业课题的研究,成果发布及应用等,积极探索和总结我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智慧,推广优秀实践,助力提升管理水平、赋能数字化转型、构建依靠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发展新方式;

(三)充分调动分会的专家资源,针对会员在经营管理或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供个性化的业务咨询服务,帮助会员解决管理实践中的问题;

(四)开展专业课程研发,提供定制化辅导服务,赋能单位会员人才团队建设,赋能个人会员职场能力提升;

(五)受中总协委托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

(六)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分会会员原则上以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咨询服务机构合伙人、高管等为主体。本分会会员即为中总协会员。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条件。会员入会程序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中总协秘书处审核同意,授权本分会秘书处发给电子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分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分会,为单位会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可参加本分会,为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CEO),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CFO),企业技术、信息化或数据负责人(CIO、CTO、CDO),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并购重组、信息化、数字化等相关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人员,管理、会计及财税领域专家、教授和学者等。

第十三条  本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通过本分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本分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组织管理办法,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积极支持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本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电子会员证作废。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本分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组织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规定,本分会财务、账户纳入中总协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本分会依据中总协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有关财税、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中总协相关财务规章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接受中总协和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中总协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开展活动所收取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总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报中总协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总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收支情况。剩余经费和资产,上缴中总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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