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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中总协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总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中总协《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应通知会员补交;会员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再次入会需重新申请并审批。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中总协会员每年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1、个人会员会费300元;

2、单位会员会费3000元,其中:理事(常务理事)会费5000元,副会长会费20000元。

第六条  会费标准由中总协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中总协所属各分会、代表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七条  各分会、代表处应在中总协授权范围内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中总协所有,中总协按照《分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会费收支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开展团体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

(三)开展会员服务与管理;

(四)开展行业的国内、国际交流;

(五)开展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对外宣传等;

(六)保证中总协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中总协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中总协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每年5月31日前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中总协会费年度收缴、支出情况,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总协财务委员会审查后,每年5月31日前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二条 中总协秘书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分会、代表处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中总协秘书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秘书处收支情况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总协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总协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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