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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计师分会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计师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民政部关于社团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的所属分支机构,是由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会计师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二条  本分会以推进会计师行业建设和队伍建设为宗旨,忠实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广泛联系会计行业工作人员和热心会计事业专家学者,致力于中国会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为中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参与境内外经济合作与竞争服务。

第三条  本分会为中总协直属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执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及《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接受中总协领导,在中总协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条  本分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在中总协领导下开展业内各项活动,一切活动对中总协负责。

第六条  本分会的设立和变动,由中总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中总协秘书处提名,经中总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报中总协任命,按规定程序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对分会所有活动承担责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分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凡重大事项均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本分会通过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理事,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及领导机构。会员代表会的召开、选举,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和任职年限等,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分会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中总协和分会办公会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分会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换届及任期时间应与中总协换届及任期时间保持一致。会员代表会每届5年,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总协审核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分会在中总协授权下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颁布的《会计法》、《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会员业务交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组织各类会计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合格者报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资格证书;

(四)开展各类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组织各种专题讲座、论坛和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会员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水平;

(五)组织会员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六)代表我国会计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

(七)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

(八)接受中总协和有关部门授权及委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分会原则上以取得各类会计职业资格和基层会计从业人员为主体。本分员会员即是中总协会员,分会会员享受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会员待遇。会员入会程序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中总协秘书处审核同意,授权本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证由中总协统一印制,并按中总协《会员证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师以及单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代表本单位成为单位会员;

(二)凡取得各类会计职业资格的基层会计从业人员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税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在各自领域里具有一定名望并热心支持本分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经邀请可申请成为特邀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通过本分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组织办法,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遵守本分会纪律,执行本分会自律准则;

(三)完成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组织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规定,本分会财务、账户纳入中总协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本分会依据中总协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有关财税、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中总协相关财务规章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接受中总协和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开展活动所收取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中总协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总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报中总协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总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收支情况。剩余经费和资产,上缴中总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总协。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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